时间:2009-06-16 17:51:34 来源:沧源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源县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沧源佤族自治县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
沧源佤族自治县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竞争性发包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是指发包人采用简易招标、询价或其他竞争方式,从3个以上的竞争企业中,择优确定承包人的发包方式。
第三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范围限额以下工程项目:
(一)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且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拟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应按本规定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
属于抢险救灾、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四条 竞争性发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五条 竞争性发包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条 采用竞争性发包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建设项目已经批准;
(三)已完成建设征地;
(四)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五)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六)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
(七)有发包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八)按规定已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 竞争性发包之前,发包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发包初步方案,发包初步方案包括拟采用竞争性发包方式、估算合同价及计划开竣工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采用简易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行简易招标的,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二)简易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企业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天;
(三)简易招标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四)简易招标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应当组建由发包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招标组织,其成员人数为3人(含3人)以上单数,其中抽取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组织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九条 采用询价方式发包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确定被询价的拟定承包人名单。根据项目特点,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拟定承包人名单确定不少于3家的拟定承包人,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对发包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拟定承包人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二)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发包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含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确定承包人。询价小组根据符合工程工期、质量和服务等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承包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拟定承包人。
第十条 抽签定标法。主要针对造价较低,并且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为节约招投标时间,抽签决定中标单位的方法。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招标人提供的承诺书格式填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承诺书;
(三)抽签定标招标由发包人负责,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成的招标领导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当众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
(四)抽签分两轮,第一轮抽取各投标人的签号,第二轮从所有投标人的签号中抽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 为尽可能的降低甲乙双方的招投标成本,简化操作程序,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投标可不实行招标代理,招标人按自己的要求对照相应的招标文件范本,填写上自己的工程名称和招标要求,就可以发给投标人,投标人按相应的投标文本进行承诺和报价,并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第十二条 采用其他竞争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制定的发包实施办法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发包人应将竞争性发包资料作为申请该项目直接发包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确定承包人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沧源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发包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边防大队,省市驻沧单位,勐省农场,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共印:120份)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日印发
印制:县政办文印室 校对:李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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