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6-29 23:24:50 来源:沧源县教育局招生考试办公室 作者:
关于对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给应考假复习假和发放自学考试奖学金的规定
云教自字(87)第023号
云财事字(87)第274号
根据我国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积极性,鼓励走自学成才的道路,省委组织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人事厅曾先后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准予公假和每科一周复习假发出通知,并且对在职人员自学考生发放奖学金作出暂行规定。现根据几年来执行的反映和省里增设中专自学考试的情况作如下统一规定,请有关部门按此执行:
一、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对职工按照《云南省自学考试报考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手续参加自学考试的,经单位审核,其所报考科目考试的当天上午或下午,应给予考试假。职工参加考试,进行实验(设计)与实验考核等所需时间,由县(市)区教育局出具证明,按考试假处理;考生所在单位离考点较远的,应视考生赴考路程的远近,给予足够的往返时间,在单位公休日参加考试的不另补假。上述考试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考生如在准假日缺考,又没到单位上班的,如无特殊情况,应作事假或旷工处理。
二、凡参加自学考生的职工,属参加新考科目的考试,单位可给应考者考前每科一周的复习假,若参加三科以上的考试,则复习假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单位已安排有脱产学习时间的,以及有寒假或报考不及格再次报考的,不再给假。平时不坚守岗位、不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单位可不给假。如无特殊情况,在批准给复习假后缺考、又未到单位上班者,应作事假或旷工处理。
三、在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原未具备大学本科、专科或中专(含高中)学历的通过自学考试取得大学本科、专科或中专毕业证书者,分别比照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电大、电视中专办班单位向学员所在单位收取学杂费的标准,由所在单位发给奖学金。奖学金在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具体标准是:
1.原未具有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获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者,每人发给奖学金:理工、农林和医学1000元,文科、财经和政法840元。各类专科毕业生或已领过专科奖学金者,应扣减专科段的奖学金额。
2.原未具有大学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获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证书者,每人发给奖学金:理工、农林和医学500元,文科、财经和政法420元。
3.原未具有中专(含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获中等专业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者,每人发给奖学金:理工、农林和医学440元,文科、财经和政法360元。
四、享受奖学金的职工,除给予参加自学考试的考试假和临考复习假外,自学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不得向单位报支任何学校、补习班的学杂费(已报销过的应在奖学金中扣除)。
五、取得高等教育或中专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者,不发奖学金。
六、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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